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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资料利用

发布时间: 2007-11-22    访问次数:    字体:【 】    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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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办理依据和标准

    国家档案局制定的《档案馆工作通则》。

(二)办理程序

    1.凡我国公民和组织持介绍信、身份证、工作证等合法证件,都可利用开放档案;利用未开放档案的,利用者须同时持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(注明利用者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)。
    2.填写《调阅档案资料登记表》。
    3.办理审批手续。
    4.填写《利用效果登记表》。
    5.利用、复制市档案馆档案、资料,必须执行有关保密制度和审批规定。
    6.凡利用市档案馆档案、资料向社会公布的,必须经市档案馆同意;凡利用市档案馆档案、资料编印的公开或内部出版物,要在出版物内注明由市档案馆提供。

(三)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审批权限

    1.查阅下列档案资料,需经市委秘书长审批:
    (1)市(地)委常委会议、书记办公会议及市(地)委工作会议记录;
    (2)涉及到市(地)一级领导干部政治历史方面的有关材料。
    2.查阅下列档案资料,需经市委办公厅主任或市人大、市政府、市政协办公厅主任审批:
    (1)市(地)党内历次政治运动形成的档案资料;
    (2)上级和本市形成的涉及到国际关系、海外问题、统战政策等方面不宜公开的档案资料;
    (3)各种未解密的绝密档案资料;
    (4)市管干部的处分决定及调查材料;
    (5)市人大、市政府和市政协常务会议、办公会议等记录;
    (6)市重要活动形成的档案资料。
    3.查阅下列档案需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主管领导审批:
    (1)党委(党组)、支部会议记录;
    (2)干部、职工处分决定及调查材料;
    (3)科研成果档案。
    4.查阅市(地)纪委的案件档案,需经市纪委书记审批。
    5.查阅已故市管干部的人事档案,需经市委组织部领导审批。
    6.查阅单位和个人代保管、寄存的档案,需经其单位领导和本人同意。
    7.查阅一般性的尚未开放档案,需经市档案馆馆长审批。

(四)利用档案的收费

    按照市物价局、财政局甬价费[1994]278号、甬财预二[1994]846号文件规定收费。查阅本单位进馆的档案免费。

(五)承办部门

    市档案馆保管部,电话:87186938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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