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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资料接收与征集

发布时间: 2007-11-22    访问次数:    字体:【 】    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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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办理依据和标准

    国家档案局制定的《档案馆工作通则》、《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》。

(二)档案接收

    1.档案接收范围
    (1)市级机关、团体具有永久、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;
    (2)市级撤销单位,临时机构形成的档案;
    (3)属于市档案馆应接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各种档案;
    (4)经协商同意,接收或代存市级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;
    (5)市重要活动形成的档案;
    (6)具有代表性的企、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。
    2.档案接收期限
    市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管10年左右的档案。由于市档案馆原有馆库已经饱和,现已到接收年限的档案,延期至新馆库建成后接收。
    3.接收要求和手续
    (1)进馆档案应保持全宗的完整性,并按规定整理好;
    (2)凡是接收的档案,在进馆之前,对案卷质量进行检查;
    (3)立档单位编制的组织沿革、全宗介绍、分类方案和有关检索工具等随同档案一起接收;
    (4)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,并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。

(三)档案资料征集

    1.征集范围
    (1)按照《关于广泛征集档案资料的通告》(宁档[1990]9号)确定的范围;
    (2)宁波籍知名人士形成的档案资料,按照市委办发[1998]79号文件确定的范围。
    2.征集办法
    采用移交、捐赠、代为保管、征购和暂借复制等形式。

(四)承办部门

    市档案馆保管部,电话:87186938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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