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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波市档案馆档案利用咨询服务试行办法

发布时间: 2005-08-11    访问次数:    字体:【 】    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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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第一条 为了进一步贯彻开放档案的方针,方便利用,充分发挥服务的利用,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,结合本馆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
第二条 本馆为利用者提供下列咨询服务:
    1
、对本馆利用者:(1)向利用者介绍需查档案的情况;(2)解答利用者在查阅档案中提出的各种问题;(3)向利用者介绍档案检索工具的使用方法,或代为查阅档案目录(卡片)、索引等;(4)代利用者查阅不宜利用者直接阅读的档案;(5)利用者因时间或人力不够时,也可代为查阅摘录一些档案材料。
    2
、对来函、来电利用者;(1)解答利用者在函、电中咨询的各种问题;(2)为利用者提供线索;(3)根据利用者的要求,为利用者查阅、摘录、复制、拍照还原有关档案资料,出具档案证明,并函复利用者。
   
第三条 咨询利用档案的范围和手续是:大陆公民,台、港、澳同胞和华侨,可直接到本馆咨询或通过函、电等方式利用已开放的档案,利用手续《宁波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》办理。外国组织和个人咨询利用本馆开放档案按国家档案局制定《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》办理。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根据经济建设、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,可直接到本馆咨询或通过函、电等方式利用本馆未开放的档案,利用手续按《宁波市档案馆关于利用未开放档案资料的若干规定》办理。通过函、电利用未开放档案时,必须附寄利用者所在单位证明。
   
第四条 本馆保存的档案,其公布权属于本馆以及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。为利用者摘录、复制的档案,如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可以在研究著述中引用,但不得摘自以任何形式公布。利用者在著述中节引档案内容,均应注明档案的收藏单位和档号。
   
第五条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对利用者提出题目,请本馆代查档案资料;或为利用者摘录、复制、拍照还原档案资料;或出具档案证明等,除收取加工成本费外,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,收费项目及标准按上级物价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。对利用者查询档案有无;向利用者介绍档案情况;代利用者查阅档案目录、索引或提供档案线索等,一律免费服务。
   
第六条 本办法自199251起施行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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